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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12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东营市恒泰橡胶厂、赵坐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恒泰橡胶厂,赵坐店,张凯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12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恒泰橡胶厂,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西家村。法定代表人:闫恩启,该厂经理。被执行人赵坐店,男,1986年0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丰县。被执行人张凯莉,女,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丰县。广饶县人民法院(2017)鲁0523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凯莉在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账户62×××10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凯莉在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账户62×××10存款13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金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燕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