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12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东营市恒泰橡胶厂、赵坐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恒泰橡胶厂,赵坐店,张凯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12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恒泰橡胶厂,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西家村。法定代表人:闫恩启,该厂经理。被执行人赵坐店,男,1986年0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丰县。被执行人张凯莉,女,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丰县。广饶县人民法院(2017)鲁0523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凯莉在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账户62×××10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凯莉在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账户62×××10存款13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金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燕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