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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鹏程、王光格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鹏程,王光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149号申请执行人:刘鹏程,男性,汉族,1987年9月4日出生,住高青县。被执行人:王光格,男性,汉族,住高青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鹏程与被执行人王光格追偿权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王光格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鹏程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鹏程申请执行标的1011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雁飞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孙爱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雪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