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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1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熊亚泉、宋保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亚泉,宋保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203号申请执行人熊亚泉,男,1996年6月2日,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执行人宋保和,男,1969年3月5日,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熊亚泉与被执行人宋保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保和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熊亚泉不能提供财产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董华东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立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