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9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小佳、宋文哲、霍永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小佳,宋文哲,霍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9执18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宋小佳,男。被执行人宋文哲,男。被执行人霍永强,男。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小佳、宋文哲、霍永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陕0829民初5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宋小佳于2017年1月8日前一次性清偿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包括两部分:1、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1月10日期间的利息,以月利率11.12‰计算;2、2016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期间的利息,以月利率16.68‰计算),宋文哲、霍永强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宋小佳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宋小佳、宋文哲、霍永强一直未按期限主动履行义务,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各当事人表示私下自行协商解决。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经查,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9执1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建功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贾爱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慧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