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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彩霞与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彩霞,王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决书(2017)内0121民初1753号原告:李彩霞。被告:王俊,住内蒙古土默特左旗九州。原告李彩霞诉被告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彩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彩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28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6日,被告王俊以周转资金为由向其借款12400元,双方约定月息2分,被告王俊向其出具借条。被告王俊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原告李彩霞当庭举证借条一张。本院对原告李彩霞提供的借条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借条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6日,被告王俊向原告借款128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月息2分。本院认为,被告王俊向原告李彩霞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李彩霞要求被告王俊归还借款本金合计12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俊偿还原告李彩霞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2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被告王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霍晓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