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21执119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郭建秋、杨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秋,杨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119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郭建秋,男,1960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申请执行人:杨香,女,1963年8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于月雲,女,1994年4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汝州市温泉镇张寨村14号院549号,身份证号41048219940414302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建秋、杨香与被执行人于月雲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0121执11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