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执6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徐利与喻体京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利,喻体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6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利,女,198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区人,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喻体京,女,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区人,住荣昌区。本院在执行徐利与喻体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调查,被执行人喻体京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信息,及其住所地社区居委员会证明,被执行人喻体京去向不明,除已冻结在重庆佰步汽车经纪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其纳入临控及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53执6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文全审 判 员 严荣钢代理审判员 黄小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 员代 思 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