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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民终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江苏爱吉斯海珠机械有限公司与杭州双鸟柴油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双鸟柴油机有限公司,江苏爱吉斯海珠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终16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双鸟柴油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下门村。法定代表人:俞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桂红,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爱吉斯海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大庆北路20号。法定代表人:王明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仁军,该公司销售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苗,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杭州双鸟柴油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爱吉斯海珠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17)苏0813民初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7年5月22日一审法院向上诉人发出上诉费催缴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审查,上诉人未在一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杭州双鸟柴油机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后,未在一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杭州双鸟柴油机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宪腾审 判 员  刘 弘代理审判员  王 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朱 佩书 记 员  谢 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