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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吴清好与石建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清好,石建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吴清好。被执行人石建青。申请执行人吴清好与被执行人石建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葛民一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34597.80元,并负担执行费32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葛民一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春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本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