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吴清好与石建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清好,石建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吴清好。被执行人石建青。申请执行人吴清好与被执行人石建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葛民一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34597.80元,并负担执行费32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葛民一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春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本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