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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陆遥物流有限公司与宁波鸿腾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陆遥物流有限公司,宁波鸿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民初2094号原告:宁波陆遥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83985015T)。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春晓镇洋沙山***号。法定代表人:郭修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继泽,该公司员工。被告:宁波鸿腾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93033610H)。住所地:宁波大榭开发区信民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春国。原告宁波陆遥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遥公司)与被告宁波鸿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腾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陆遥公司委托代理人郭继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鸿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陆遥公司以被告鸿腾公司拖欠运输费为由,诉至法院,当庭减少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运输费117267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被告鸿腾公司未答辩,亦未有证据提交本院。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2015年4月起,原告陆遥公司陆续承运被告鸿腾公司货物。2015年12月31日,原、被告经对账,被告确认截止2015年9月28日,被告尚欠原告运输费117267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收款收据、运费欠款确认函及原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陆遥公司与被告鸿腾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提供运输服务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费用,现拖欠不付,显属无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请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鸿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波鸿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陆遥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费117267元及自2017年4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645元,由被告宁波鸿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申 亮人民陪审员  周光依人民陪审员  赵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哲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