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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61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与黄伟雄、黄燕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黄伟雄,黄燕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61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碧鉴路6号。负责人:李伟聪。被执行人:黄伟雄,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黄燕云,女,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与被执行人黄伟雄、黄燕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6民初14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原、被告一致确认住房字佛山分行顺德支行2015年1401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于2017年2月21日解除,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98665.0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计算至2017年2月21日利息15779.51元,从2017年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98665.08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615%计算),两被告定于2017年4月30日前向原告清偿上述欠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9537.79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佛山市金融银行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五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黄燕云在佛山市范围内有位于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勒流社区居民委员会银塘七路1号大明楼501号房(房产证号26××15)房地产登记,该房产已被佛山市禅城法院(2016)粤0604民初11542号案查封,本案依法轮候查封;查明被执行人黄伟雄在佛山市范围内有位于容桂街道办事处小黄圃社区居民委员会朝桂北路2号容桂碧桂园6座2901号(合同号:X111488),该房产已被本院(2017)粤0606民初1432号案查封,待该房产拍卖变现后,本案可直接参与分配;向佛山市五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无车辆登记。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740855.1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封被执行人黄伟雄、黄燕云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61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建军执行员  容毓伟执行员  谭琨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世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