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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许远超、和伟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远超,和伟,张民生,李海洋,牛江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2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远超,男,汉族,1986年5月27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和伟,男,汉族,1974年9月9日生,住西宁市城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民生,男,汉族,1976年8月28日生,住河南省杞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洋,男,汉族,1985年11月6日生,住河南省杞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江斌,男,汉族,1970年4月17日生,住河南省鲁山县。上诉人许远超、和伟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2民初177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许远超、和伟上诉称本案被上诉人牛江滨的经常居住地为郑州市,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由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称被上诉人牛江滨经常居住地位于中原区,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余二原审被告住所地也××不在郑州市中原区,故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审判员  贾 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孟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