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霍福生、刘占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福生,刘占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4刑初471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霍福生,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住地同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2017年4月8日涉嫌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被公安机关管控中。被告人刘占艳,女,1985年12月30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居住地同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2017年4月8日涉嫌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被公安机关管控中。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7﹞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福生、刘占艳均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怡、冯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福生、刘占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霍福生、刘占艳系夫妻关系。2017年1月1日8时许,二被告人携带作案工具伸缩梯子和液压钳,驾车至本市南开区宁乐里某号楼附近,用液压钳剪断电话通讯线缆,窃取了型号EIYA400×0.4mm×2的架空通讯电缆150米、型号HYA200×0.4mm×2的架空通讯电缆110米。后将所窃物品变卖,获取的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共计5412元。同年1月23日经被害单位人员报警,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立案侦查。同年3月23日,二被告人主动到该局体育中心派出所投案。后二被告人经与被害单位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分公司协商,赔偿了该公司5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霍福生、刘占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二人的供述及户籍身份证明;公安机关案件来源、抓获二被告人的经过、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二被告人指认盗窃案发现场的照片,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光盘及截图照片;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分公司出具的被盗电缆价值证明、收到被告人的赔偿款证明,安装电缆的概预算总表,证人王某、卢某、杨某的证言;天津市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霍福生、刘占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共计5412元,属数额较大,其二人共同犯罪的行为依法均已构成盗窃罪,均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并对量刑建议依法酌情采纳。鉴于二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考虑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等情节,可予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司财产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霍福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已交纳)。被告人刘占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越附:本案所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