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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执字5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岑为辉与黎富、陈薇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为辉,黎富,陈薇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3执字5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岑为辉,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黎富,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被执行人陈薇薇,女,1980年11月13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岑为辉与被执行人黎富、陈薇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番法民一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黎富应向岑为辉清偿借款48250元及利息(利息应自2013年8月3日起以4825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陈薇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710元。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6)粤0113执字552号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黎富、陈薇薇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亦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向工商、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除已扣划被执行人黎富的银行存款11200元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车辆、房屋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扣划的存款退还申请执行人。另外,本院已将黎富、陈薇薇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限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已执行到位11200元,此外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3执字5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将依法恢复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灼煊审判员  黎炳林审判员  姜振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禤庆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