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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龚辉与王文全、射洪县华石混泥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辉,王文全,射洪县华石混泥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2民初1429号原告:龚辉,男,1989年8月6日,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被告:王文全,男,1985年12月27日,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被告:射洪县华石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广兴镇猫儿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MA62600N06。以上二被告共同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以钛,系射洪县华石混泥土有限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公司,住射洪县太和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708993634Q。负责人:文其斌,系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系该公司员工。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龚辉与被告王文全、射洪县华石混泥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涉及多个受害人,且其中一个受害人王文全已经在侵权纠纷地三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由三台县人民法院受理并进行合并审理。原告龚辉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辉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马伯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鲜 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