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2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西平县新俭德福门美食城与西平县杨庄乡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西平县杨庄乡人民政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平县新俭德福门美食城,西平县杨庄乡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西平县杨庄乡人民政府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1民初2356号原告西平县新俭德福门美食城,经营场所西平县城南大街南段路东。经营者张新俭,女,汉族,1965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西平县杨庄乡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住所地西平县杨庄乡杨庄街。负责人于恩红,该办公室主任。被告西平县杨庄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西平县杨庄乡杨庄街。法定代表人孙立伟,杨庄乡人民政府乡长。原告西平县新俭德福门美食城与被告西平县杨庄乡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西平县杨庄乡人民政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平县新俭德福门美食城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平县新俭德福门美食城经营者张新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平县杨庄乡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西平县杨庄乡人民政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平县新俭德福门美食城诉称,被告西平县杨庄乡计生办于2009年10月20日前,共计在我店欠就餐费7500元。2010年4月23日出具欠条一张,署名:杨庄计生办,并加盖杨庄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印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4月6日归还1000元,余款6500元至今未归还。请求:要求被告归还欠款6500元。被告西平县杨庄乡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未答辩。西平县杨庄乡人民政府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西平县杨庄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于2009年10月20日前因工作原因多次在原告西平县新俭德福门美食城就餐,经结算共计欠原告西平县新俭德福门美食城就餐费7500元。西平县杨庄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于2010年4月23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欠德福门就餐费柒仟伍佰元整.(7500.00)(2009.10.20以前欠账)杨庄计生办(加盖杨庄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印章)2010.4.232016.4.6还1千下欠6500谢轩”,谢轩当时系西平县杨庄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会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西平县杨庄乡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于2016年4月6日支付1000元,余款6500元至今未支付。另查明:原西平县杨庄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现更名为西平县杨庄乡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继续履行原西平县杨庄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职责,被告西平县杨庄乡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上级具有法人资格的主管单位是西平县杨庄乡人民政府。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身份证明材料、欠条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西平县杨庄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到原告西平县新俭德福门美食城就餐,双方形成餐饮服务合同关系,该餐饮服务合同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鉴于西平县杨庄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更名为西平县杨庄乡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并履行原西平县杨庄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职责,被告西平县杨庄乡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系被告西平县杨庄乡人民政府的下级单位,不是独立法人,依照法律规定,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其法律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被告西平县杨庄乡人民政府承担。经原告催要,被告西平县杨庄乡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下欠原告6500元就餐费,至今未支付,酿成纠纷,被告西平县杨庄乡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主管单位西平县杨庄乡人民政府应承担支付6500元欠款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西平县杨庄乡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支付欠款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西平县杨庄乡人民政府支付欠款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平县杨庄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平县新俭德福门美食城就餐费650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西平县杨庄乡人民政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谢廷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