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执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孙春富执行通知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苏0684执1172号被执行人孙春富:被执行人孙春富污染环境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依据是生效的本院(2015)门环刑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孙春富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58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孙春富于2017年7月19日已自行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另追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58000元于2016年7月份已经开出罚金单。本次执行标的为罚金人民币158000元,已执行到位人民币158000元。至此,本院执行的(2015)门环刑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孙春富缴纳罚金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