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4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双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双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4253号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鲁山县人民路东段6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665997132F(1-1)。法定代表人孔红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二振,系该公司职工。被告王双水,男,1955年5月4日生,汉族,住鲁山县。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双水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杜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孟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