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民终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剑平、刘以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剑平,刘以凤,孙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终16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剑平,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余杭区人,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以凤,女,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私企企业业主,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审被告:孙辉,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蚌埠市。上诉人徐剑平与被上诉人刘以凤、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6民初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剑平收到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剑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献梅审判员 丁 杰审判员 司武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 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