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执21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陈朝晖与孙梓顺、莫小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朝晖,孙梓顺,莫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21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朝晖,女,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孙梓顺,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莫小玲,女,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执行人陈朝晖与被执行人孙梓顺、莫小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套。在执行过程中,因该案财产暂不能处置,经合议庭合议,本院认为该案应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六条、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文罗生审 判 员 饶兴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郑敏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