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5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陈树琼与赵怡、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树琼,赵怡,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青羊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5民初1533号原告:陈树琼,女,汉族,1984年10月10日生,农民,云南省富源县人,住曲靖市富源县。被告:赵怡,男,汉族,1990年12月5日生,农民,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宣威市。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温州江区天府街中段336号。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青羊支公司。住址:成都市顺城大街269号富力中心807、808室。法定代表人:张凯,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树琼诉被告赵怡、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青羊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树琼于2017年7月28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树琼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树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按规定免交。审判员 方洪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 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