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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695号申请保全人:谢俊凤,女,汉族,1972年4月2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东地北路50号1号楼2单元101号。被申请人:李娜,女,汉族,1982年4月2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谢俊凤与被申请人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244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娜名下的26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健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兆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