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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民终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立华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立华土地承包经营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终159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立华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陈立华,女,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上诉人陈立华土地承包经营户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7)鄂0321民初8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陈立华土地承包经营户上诉称,请求撤销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7)鄂0321民初891号民事裁定,指令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1.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请求确认二道坡村委会与朱方兵土地承包经营户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返还上诉人的承包地,应属于土地承包合同引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并非其他土地使用权的争议。虽然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政府依据该土地承包合同为朱方兵土地承包经营户办理了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但陈立华土地承包经营户与朱方兵土地承包经营户双方一直对土地承包合同存在争议。2.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相应的司法解释而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是特别法,土地管理法是一般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本案应适用土地承包法。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受理。本院认为:我国进行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系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调整,承包方式仍然是以家庭为单位同本集体经济组织实现家庭联产承包。已经进行二轮土地承包的集体经济组织,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自然终止。人民法院仅对已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利进行保护,一轮农村土地承包结束后进行重新发包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自治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上诉人陈立华土地承包经营户认为一审裁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应当依法受理的规定,该规定系建立在当事人对涉案土地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因陈立华土地承包经营户对涉案土地并没有签订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戴森龙审判员  黄 明审判员  杜 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承霖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