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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5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马爱霞与李文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爱霞,李文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1民初5091号原告:马爱霞,女,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李文献,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巩���市。原告马爱霞与被告李文献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爱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文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爱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李文献偿还欠款1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李文献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马爱霞曾于2015年1月25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出借李文献8,000元,又于2015年8月份以给付现金方式出借李文献1,000元,但均未要求李文献出具借条。该两笔借款发生后,马爱霞又将自有的二手摩托车以1,000元的价格出卖给李文献,但李文献未给付车款。2017年1月27日,经双方核算欠款,李文献为马爱霞出具借款金额为1万借条一份,认可下欠��爱霞借款9,000元借款及1,000元车款未付,并承诺于2017年3月30日还清。后因李文献未能及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引起诉讼。李文献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李文献向马爱霞出具借条一份,认可对马爱霞负有于2017年3月30日前清偿涉诉债务的义务,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及时履行。李文献逾期履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且马爱霞主张的利率标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马爱霞要求李文献支付欠款1万元,以及该款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李文献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文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马爱霞欠款10,000元及该款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李文献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文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马一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中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