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5执保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鹤岗市隆鑫洗煤与郑海燕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岗市隆鑫洗煤有限公司,郑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5执保19号之一申请人鹤岗市隆鑫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兴安区。法定代表人金水玉,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郑海燕,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岗市隆鑫洗煤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鹤岗市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鹤岗市隆鑫洗煤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郑海燕为被执行人,并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郑海燕名下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鹤岗市隆鑫洗煤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郑海燕名下位于**************************房屋一户(合同备案号******************);二、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抵押登记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学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