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卢某、王某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王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02刑��196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汉族,出生于甘肃省金塔县,大学文化,家住酒泉市,现住甘肃省酒泉市。2017年2月16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甘肃省森林公安局祁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同年5月8日经甘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7年7月28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辩护人白某。被告人王某,汉族,出生于甘肃省金塔县,小学文化,家住酒泉市,现住甘肃省酒泉市。2017年2月16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甘肃省森林公安局祁连山分局取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7年7月28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汉族,出生于甘肃省金塔县,初中文化,个体,家住甘肃省金塔县,现住甘肃省嘉峪关市。2017年2月16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甘肃省森林公安局祁连山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7年7月28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辩护人张某。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甘区检刑诉〔2017〕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王某、周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及其辩护人白某、被告人王某、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卢某伙同王某、周某,在未办理《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借用���告人付某(另案处理)的1支枪支和40发制式7.62㎜步枪弹,在甘肃××区一带,用机动车追赶、枪支射击等方法,非法捕猎、杀害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西藏野驴1头、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藏原羚3只。被告人卢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卢某在指认现场过程中,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另一伙准备猎杀野生动物的人,有立功表现;2、被告人卢某在案发后劝说王某及时归案;3、被告人卢某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4、被告人卢某无前科,主观恶性较小。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卢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周某是他人叫去猎捕野生动物的,系从犯;2、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3、被告人周某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周某从轻处罚并免于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卢某伙同王某、周某,在未办理《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借用被告人付某(另案处理)的1支枪支和40发制式7.62㎜步枪弹,在甘肃××区一带,用机动车追赶、枪支射击等方法,非法捕猎、杀害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西藏野驴1头、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藏原羚3只。另查明,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卢某、王某在指认现场过程中,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另案犯罪嫌疑人贾某、段某。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周某经劝说主动到甘肃省森林公安局祁连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调查、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被告人卢某的供述。2017年2月13日上午,我给王某打电话说明天打猎去,王某让我与付某联系将打猎的东西取上。晚上我与女朋友芮某及朋友韩某到付某家取了一把半自动改装猎枪、40发半自动步枪子弹和一些弹夹、1个探照灯、2个头灯、1个吸顶警灯、1个对讲机、几把刀子、1个蓝色塑料桶。第二天早上和王某会合后,除了付某家取的东西外,我还带了1把砍刀,一个望远镜,2个对讲机,一个甩棍,一个手铐,180发小口径子弹,81发气枪子弹,气枪放在王某车上没有带,一箱发令弹在地下室。王某带了1把剪刀,1、2把刀子,1个磨刀石,一个木刀板,2个蓝色塑料桶。我和王某开上我的车到嘉峪关后,我给周某打电话说跟我上镜铁山去逛逛,到半路上我才告诉周某要去打猎。我们到镜铁山打到了一只野驴,三只黄���。公安机关搜出的41发子弹,其中40发子弹是我从付某处拿的,还有1发是我自己的。2.被告人王某的供述。2017年2月13日下午,我和卢某商量好去打猎。第二天早上,和卢某会合后,卢某给周某打电话说去镜铁山玩一圈,之后我们三人到镜铁山,打猎时是卢某开的枪,我只是开车一起寻找猎物,周某一直坐在车里看我们打,剥皮的时候给我们帮忙打下手,一枪都没开。我们打下了三只黄羊,一只野驴还是野马。我们打猎时用的工具猎枪和猎枪弹应该是付某的,气枪和子弹是卢某带上的,卢某还带了5、6把刀,1个蓝色塑料桶,我带了2把刀子,1把剪子,1块磨刀石,1块小案板,还有些东西是卢某拿的,我记不清了。3.被告人周某的供述。2017年2月14日早上7点左右,卢某给打电话让我跟着他去山里办个事,我就去了,当时车里还有王某,走了一段路,卢某从车里拿出了一支枪,我才知道他们要打猎。当时我们共打了三只黄羊和一只野驴,都是卢某开的枪,共开了八、九枪。打猎时开的是卢某的绿颜色的丰田车,用的是1支猎枪,卢某手里攥着几个枪子弹,大概3把刀子、1把砍刀,1把剪刀,1双胶皮手套,这些东西是谁的我不知道。在打猎过程中没有什么具体分工,拿刀子剥皮是王某做的,我和卢某打下手。4.证人付某的证言。2017年2月13日下午,卢某给我打电话说想借我的枪出去打猎,我就答应了。到晚上11点多,卢某开着他的军绿色丰田越野车,车上拉着他的女朋友和一个我不认识的女人来取枪,我给卢某借了1把改装猎枪,40发步枪子弹,6、7个弹夹,7把刀子,2个对讲机,1个探灯,1个吸顶灯,1个蓝色塑料桶,一个警灯。5.证人芮某的证言。我是卢某的妻子。2017年2月13日当天,朋友韩某请我和���某吃饭,之后卢某开车拉上我们到酒泉市某小区取啥东西,到了付某的楼下,我和韩某没有下车,卢某打电话后,付某提的一个渔具包和塑料桶放到了卢某车里。6.证人韩某的证言。我是芮某的朋友,2017年2月13日,我请芮某和卢某一起吃饭,之后卢某开车拉上我和芮某到酒泉市××路取啥东西,东西取上后,卢某就驾车把我送回家了,卢某具体取的啥我不知道。7.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王某对他和卢某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地方进行了指认。8.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涉案野生动物为西藏野驴1只,被列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藏原羚3只,被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9.枪支、枪弹检验意见书及照片。证明从被告人卢某处查获的1支气枪和1支猎枪属于枪支;查获的枪弹系制式1956式7.62mm步枪弹、5.6mm气枪铅弹、发���枪弹改制的非制式枪弹。10.搜查笔录、照片及扣押清单。甘肃省森林公安局祁连山分局民警从卢某的牌号为”×××”的丰田越野车后备厢内,搜查出3只蓝色塑料桶、疑似剥皮去内脏后的黄羊三只、野驴肉及野驴腿3只、野驴皮半张、黄色女士挎包1个、剪刀1把、砍刀1把、刀子(匕首)8把、双筒望远镜1台、带血迹的橡胶手套1双、探照灯1只、头灯2只、对讲机1个、磨刀石1块、刀板1块、吸顶警灯1只、气枪气瓶1个、小口径子弹3盒共180发、甩棍1个、黑色渔具包1个、黑色气枪1支、气枪子弹81发(带弹夹3个)、红外线瞄准镜1个、”渔乐无限”牌渔具包1个,、改装猎枪1只、对讲机2个、7.62毫米子弹23发(其中20发分别装在2个弹夹上)、7.62毫米弹夹7个、空弹壳1只、手铐1副、机动车行驶证4本、驾驶证1本、机动车辆登记证1本、中国人民解放���车辆驾驶证1本、票据4张。民警在被告人卢某住宅地下室,搜查出发令弹36盒,每盒100发,并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扣押。11.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照片。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三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王某、周某在未取得《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卢某、王某共同商议,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周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王某在指认现场过程中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另案犯罪嫌疑人,其行为系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卢某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卢某、王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打击刑事犯罪,对被告人卢某、王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被告人周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如下:一、被告人卢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2018年11月6日止。罚金二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罚金二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周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罚金一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徐建军审 判 员 谢 凝人民陪审员 朱金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丽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