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2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朝连与蒋翔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朝连,蒋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100号申请执行人:王朝连,女,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蒋翔,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朝连与被执行人蒋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纪肖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