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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5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于成荣申请执行于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成荣,于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5执132号申请执行人:于成荣,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被执行人:于喆,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成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喆于2017年6月16日自动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于成荣20000元,于2017年7月27日自动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于成荣20400元,以上合计40400元(欠款40000元、诉讼费4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725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 振审判员 白满达审判员 文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满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