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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801执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金伟、张艳、张云、薛正付、杨学珍与梅丫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伟,张艳,张云,薛正付,杨学珍,梅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01执1366号申请执行人:张金伟,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墨江县人,现住景洪市。申请执行人:张艳,女,1999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景洪市6。申请执行人:张云,男,1997年1月3日出生,汉族,景洪市。申请执行人:薛正付,男,1957年6月8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景谷县人,身份证住址普洱市景谷县。申请执行人:杨学珍,女,1957年2月22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景谷县人,身份证住址普洱市景谷县。被执行人:梅丫,男,1994年3月20日出生,哈尼族,原住景洪市。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金伟、张艳、张云、薛正付、杨学珍与被执行人梅丫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2801刑初2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金伟、张艳、张云、薛正付、杨学珍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申请执行标的本金275021元、执行费40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执136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润光人民陪审员  肖群林人民陪审员  李文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