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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龙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3刑初264号公诉机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龙,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淄博华润大厦13楼密西比投资有限公司分析师,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淄博市张店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12日被批准逮捕,同年1月13日被执行逮捕。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公刑诉〔2017〕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龙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宁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份,被告人张龙编造网上炒外汇盈利丰厚帮王某炒外汇赚钱为由,骗取王某人民币27114887.63元,用于个人赌博、支付所谓的王某盈利等,造成王某损失人民币共计20582840.23元。被告人张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只是认为造成的损失在18000000万元左右。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材料、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赵某、谭某、张某的证言、支付宝注册信息、赌博网站截屏、银行明细、办案说明、审核报告、被告人张龙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其关于造成损失数额的辩解,无证据证实,且与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29年12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龙退赔被害人王军人民币20582840.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贾高远人民陪审员  李秀芹人民陪审员  尹 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