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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8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建永与王建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永,王建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1538号原告:李建永,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燕惠鹏,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强,男,1985年2月5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宁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永诉被告王建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司 媛代理审判员  周彦权人民陪审员  张金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雪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