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建永与王建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永,王建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1538号原告:李建永,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燕惠鹏,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强,男,1985年2月5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宁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永诉被告王建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司 媛代理审判员 周彦权人民陪审员 张金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雪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