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财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齐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齐河县巨能鲁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齐河县巨能鲁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万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财保261号申请人:齐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齐河城向阳路235号。法定代表人:明子远。被申请人:齐河县巨能鲁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气和县城齐顺大街230号法定代表人:王成根。被申请人:山东万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山东省齐河县焦庙镇焦庙村西法定代表人:李加成。申请人齐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齐河县巨能鲁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及房产、山东万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土地及房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请求对被申请人齐河县巨能鲁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生产设备一宗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齐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齐河县巨能鲁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及房产。2、查封山东万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土地及房产。3、查封齐河县巨能鲁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生产设备一宗。以上保全价值共计1514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齐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春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冈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