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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执1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雁鸿与云南元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雁鸿,云南元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2执1795号申请执行人:李雁鸿,女,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1973年8月10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日新村508号4幢1单元402号,身份证号码:53012619730810002X。被执行人:云南元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5527427663法定代表人:周昆渝。住所:昆明市五华区威远街正义大厦(现华夏大厦)东塔楼16B。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雁鸿与被执行人云南元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在交通银行昆明柏联支行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所有保证金存款人民币119982元。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124520元、未受偿124520元,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帅克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人民陪审员  欧阳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