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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2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上海美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港捷(中国)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上海美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72执307号申请执行人港捷(中国)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临顿路XXX号光大商务中心509A、C、E室。代表人杨益农,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伟。被执行人上海美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邵路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港捷(中国)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美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017年7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对其合法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16)沪72民初251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美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荣庆审判员  张 彦审判员  林 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岑 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