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02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占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占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02民初184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90年9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被告:占某1,男,汉族,1988年11月21日出生,现住江西省,原告李某诉被告占某1离婚纠纷一案,2017年3月22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占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其与被告占某1经朋友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占某2。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巨大,经常发生家庭矛盾。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2015年年初原被告协商离婚,且从2015年3月分居至今。虽原告之前希望被告能珍惜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但近两年多来,原被告情况依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由被告抚养儿子占某2;3.没有共同财产、自愿放弃财产;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原告李某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及户口薄复印件,证明原告及婚生子占某2身份信息;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3.申请婚姻登记声明书。原告李某的朋友郑艳华到庭接受询问,表示原被告之间感情不是很好。这两年原告一直都在外地,就是过年回来看下小孩。且过年的时候回来都是居住在自己母亲家中。被告占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和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于2010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占某1。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0年3月25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占某2。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巨大,经常发生家庭矛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由被告抚养儿子占某2;3.没有共同财产、自愿放弃财产;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和被告占某1结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儿子,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诉求离婚,被告缺席,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互让互谅,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和好是有可能的,对原告李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与被告占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红人民陪审员 方 坛人民陪审员 胡忠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