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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89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小东、孟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东,孟军,袁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89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小东,男,1983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孟军,男,1976年7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袁敏,女,1977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丰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一初字第02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两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委托安徽精业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袁敏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站区××室房屋进行了两次公开拍卖,均已流拍。现申请执行人杨小东申请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人民币99万元接受上述拍卖房产予以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袁敏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濉溪路88号罗马三期怡馨苑10幢605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1101299**)作价人民币99万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杨小东(身份证号:)用以抵偿被执行人所欠杨小东部分债务400726元;另589274元由杨小东直接交付本院,用以支付该房产截止2017年7月26日止所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抵押贷款本息计498973元、该行垫付的诉讼费、公告费计5247元、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费7289元、本案诉讼费、执行费计11940元、房产评估费2825元及参照本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为被执行人保留租金63000元。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杨小东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杨小东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斌审判员 陶稚果审判员 杜 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纪明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