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旭、天津市泓云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旭,天津市泓云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491号申请执行人:刘旭,男,1983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天津市泓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青区大寺镇赛达世纪大道二支路意大利工业园5号。法定代表人:李向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旭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泓云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劳人仲案字第00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永革审 判 员 任遵福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爱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