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2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苏某与伍某1、伍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伍某1,伍某2,伍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2民初1392号原告:苏某,女,194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乘勇,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某1,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中国工商银行浦城县。被告:伍某2,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被告:伍某3,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原告苏某与被告伍某1、伍某2、伍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苏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苏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某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苏某负担。审判长 吴芝屏审判员 吴晓维审判员 徐 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