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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2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海燕与郭珍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燕,郭珍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222号原告:刘海燕。被告:郭珍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燕诉郭珍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燕于2017年7月28日以与被告郭珍桃达成和解处理办法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刘海燕负担。审判员  张永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