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9民初5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郝宗荣与张常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宗荣,张常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5130号原告:郝宗荣,男,195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东(特别授权),嘉祥皓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庄(特别授权),嘉祥皓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常玉,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原告郝宗荣与被告张常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郝宗荣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宗荣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宗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宗荣承担。审判员 杨存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丽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