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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民初5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郝宗荣与张常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宗荣,张常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5130号原告:郝宗荣,男,195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东(特别授权),嘉祥皓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庄(特别授权),嘉祥皓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常玉,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原告郝宗荣与被告张常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郝宗荣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宗荣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宗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宗荣承担。审判员  杨存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丽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