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谭云新、向长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云新,向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124号申请执行人谭云新,女,生于1961年2月17日,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向长平,男,生于1954年6月25日,土家族,巴东县农业局退休干部,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云新与被执行人向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3民初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向长平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谭云新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向长平长期下落不明、躲避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向长平的工资全额冻结,因被执行人向长平债务多,相关权利人已就预期执行款达成执行分配方案,申请执行人谭云新同意按执行分配方案执行,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3民初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志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