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15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周遵维与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明伦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遵维,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明伦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1571号之一原告:周遵维,男,1985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毕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祥国,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谌业红,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法定代表人:吴向阳。被告:李明伦,男,1973年5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杜文远,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遵维与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明伦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周遵维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遵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遵维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周遵维负担。审 判 长 杨 雄人民陪审员 陈 丹人民陪审员 李仲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明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