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2执8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云龙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龙,北京聚家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8050号申请执行人:云龙,男,195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北京聚家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西里一区5号楼一层2号。申请执行人云龙与被执行人北京聚家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30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云龙于2016年9月1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聚家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自2016年6月17日前向原告云龙支付租金及违约金一万八千六百五十元,余款一万八千六百五十元于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前付清,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四百六十五元五角。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3、本院将被执行人北京聚家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聚家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聚家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5、被执行人北京聚家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未有房产及车辆登记。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依法前往被执行人北京聚家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调查,发现该公司已不再经营。7、本次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的申请标的及相应利息全部未能执行。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北京聚家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昊审判员 张慎诚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爱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