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黄贤坚与刘常勇民间借贷纠纷(2017)粤0103执129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贤坚,刘常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1299号申请人:黄贤坚,女,194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刘常勇,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黄贤坚与被执行人刘常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03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书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1)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支付诉讼案件受理费463元等暂计45463元;(2)负担申请执行费582元。本院于同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238.92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14238.92元,暂未执行标的为31224.08元。本院经向有关金融机构,车辆、房屋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1299号案尚未执行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线线审判员 伍卫东审判员 王宁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佳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