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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6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朱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6984号原告:朱某,女,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刘某,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朱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刘汉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