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2民初7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陈立、陈树立等与杜文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陈树立,杜文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7767号原告:陈立,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陈树立,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杜文包,男,67岁左右,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陈树立诉被告杜文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立、陈树立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立、陈树立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涤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丁 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