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7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陈立、陈树立等与杜文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陈树立,杜文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7767号原告:陈立,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陈树立,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杜文包,男,67岁左右,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陈树立诉被告杜文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立、陈树立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立、陈树立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涤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丁 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