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范根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根兰,薛文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02执415号申请执行人:范根兰。被执行人:薛文芳。申请执行人范根兰与被执行人薛文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5)离民一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范根兰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本院向被执行人薛文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薛文芳给付申请执行人范根兰房屋租金8750元及取暖费7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薛文芳给付了申请执行人范根兰94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共计95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5)离民一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白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