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复友与安庆市宜秀区杨桥镇鲍冲湖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复友,安庆市宜秀区杨桥镇鲍冲湖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895号原告:张复友,男,194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安庆市宜秀区杨桥镇鲍冲湖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安庆市宜秀区杨桥镇鲍冲湖村。法定代表人:张飞,该村委员会主任。原告张复友与被告安庆市宜秀区杨桥镇鲍冲湖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张复友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复友撤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张复友负担。审判员 程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行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