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忠与龚裕辉、龚裕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龚裕辉,龚裕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民初1097号原告:陈忠,男,1957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华,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裕辉,男,1975年1月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龚裕东,男,1979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龚辉,启东市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忠与被告龚裕辉、龚裕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华,被告龚裕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龚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龚裕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67000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龚裕辉分别承建了南通中南世纪花城三期工程和南通润邦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的厂区土建工程,其雇佣被告龚裕东作为其所承建工程的项目经理。实际施工中,原告分包了前述工程中的部分土建工程。2015年11月30日,被告龚裕东与原告进行结算,确认尚欠花城工程款36000元、润邦工程款26000元,并另补贴5000元工程款给原告,即被告总共结欠原告工程款67000元未付。之后,原告屡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被告龚裕东辩称,其系龚裕辉雇佣的案涉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其确实与原告就案涉工程未付款进行了对账,确认未付款数额为67000元,但这是其作为现场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其无责任向原告支付该未付款,该款应由龚裕辉支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龚裕东的诉讼请求。被告龚裕辉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被告龚裕辉实际承包南通中南世纪花城3期会所及相关地下室总包工程;2012年,被告龚裕辉实际承包南通润邦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厂区土建工程。被告龚裕东系被告龚裕辉派驻到前述工程工地上的代表。实际施工中,原告分包了前述工程中的部分泥工施工任务。2015年11月30日,被告龚裕东与原告进行结算,形成工程量统计单一份,载明“经协商,润邦工程款26000元,花城四区地库36000元,另补贴5000元,合计67000元”。原告至今未得该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证明、诉讼保全结果告知书、工程量统计单、被告龚裕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龚裕东的起诉,本院认为此申请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龚裕东作为龚裕辉派驻案涉工程中的代表,其与原告结算相关分包款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工程承包人龚裕辉承担,故依法应确认龚裕辉结欠原告67000元工程款的事实。现原告诉请该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龚裕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龚裕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忠工程款6700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龚裕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75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审 判 长 沈 辉代理审判员 杨帅民人民陪审员 史燕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 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