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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2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固始县昌顺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祝安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固始县昌顺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祝安震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2493号原告:固始县昌顺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525000029362(1-1)。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城关黄河路西段。法定代表人:王玉叶,公司经理。被告祝安震,男,1997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原告固始县昌顺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祝安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固始县昌顺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0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置,现双方已自行协商和解,原告申请撤诉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固始县昌顺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固始县昌顺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喻国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晓云 更多数据: